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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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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的通知
建市[2002]214號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建設廳,直轄市建委: 為了規(guī)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建設工程評標質量和水平,逐步在全國建立起一支高素質的評標專家隊伍,實現(xiàn)評標專家的科學管理和資源共享,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計委、建設部等七部委第12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guī)定》,現(xiàn)就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標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評標專家作為評標工作的主體,其職業(yè)道德、專業(yè)水平和法律知識等直接影響評標工作的質量,關系到工程招標能否實現(xiàn)公平和公正。因此,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都應當高度重視評標專家的管理工作。凡尚未制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和尚未建立評標專家名冊的地區(qū),應抓緊研究制訂管理辦法,并于2002年12月31日前建立符合《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評標專家名冊;已制訂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和建立了評標專家名冊的地區(qū),應當根據(jù)需要,逐步加以完善。對于其他專業(yè)工程評標專家的管理,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同級人民政府所賦予的職責。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確定評標專家人選,建立評標專家名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工程招投標監(jiān)管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專家,不得參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評標工作。 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抓緊將所轄各市(地)、縣(市)的評標專家名冊實現(xiàn)計算機聯(lián)網。建設部將逐步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評標專家名冊在全國聯(lián)網,形成統(tǒng)一的評標專家名冊,實現(xiàn)資源共享,為招標人跨地區(qū)乃至在全國選擇評標專家提供服務。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對評標專家的管理力度,強化評標專家的職業(yè)道德建設和紀律約束,組織培訓學習和交流研討,并對其評標能力、工作態(tài)度和廉潔自律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要建立評標專家的信用檔案,對不能勝任評標工作或有嚴重不良記錄的,應當及時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并不得再參加評標活動。 五、建設部將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江蘇、河北、山東、廣東等確定為建立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名冊的試點省(市)。上述地方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002年10月30日前完成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的制訂或修訂工作,對評標專家的資格條件、入選程序、權利和義務、動態(tài)管理以及違規(guī)行為查處等做出明確規(guī)定,并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將評標專家名冊實現(xiàn)與建設部聯(lián)網。 其他省、自治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要積極開展此項工作,力爭在2003年底前將評標專家名冊與建設部聯(lián)網,基本建成全國統(tǒng)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名冊。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告我部建筑市場管理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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